管制的执行方式: 1、管制的期限。根据刑法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2、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即对管制的执行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这个权力。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管制的具体机关应当是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及相当于县级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分子执行管制时,应当注意贯彻群众路线,
拘留不执行的四个条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如果我们对执行裁定书表示不服的话,是可以申请复议的,这个时候也可以提出书面异议,但是如果我们服从裁定书,就应该按照裁定书的内容来进行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查封债权的执行应按照以下顺序: 1.法定优先权债权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根据《执行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对查封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这是基于保护特殊主体的特殊权利的目的,通过专门法律赋予其优先受偿法律效力的结果。 2.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若被查封财产足够时,按债权查封顺序先后受偿。根据《执行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多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
关于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形: 1、可以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分期支付债务。《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 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2、债权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
民事诉讼法院判决一审十五天,二审宣判即生效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对方付执行费。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
孕妇在被处以拘留的处罚时,是不会被执行拘留的。 在我国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如果出现下面四种情形中的一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该给予其行政拘留的处罚的,不会被执行该处罚: 第一种情形的已经满了十四周岁,但是还没有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 第二种情形是已经满了十六周岁,但是还没有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并且该少年是第一次违反了治安管理方面规定的; 第三种情形是已经年满七十周
监外执行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方式,它是指由于被判处有期或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因此能按照法律规定,在监外来执行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死刑立即执行的程序如下: 1、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