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八款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
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
被扶养人范围的确定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
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其中已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除外)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认定被扶养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成年被扶养人的界定是被扶养人有两种:一种是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被扶养人范围的确定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
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其中已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除外)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认定被扶养
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包含在死亡赔偿金里,这是单独计算的所以两者可以同时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成年被扶养人的界定是被扶养人有两种:一种是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