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因此,犯罪行为人容留他人吸毒的,是否会被逮捕,需要看其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如果符合,且有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的,则应当逮捕; 但如果不逮捕对社会具有危害性等情况的,也可能不会被逮捕,因此,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如果未被批准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犯罪行为人;如果侦查机关有继续办理案件的需要,由可能会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诉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条件是: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检察院批捕后可以送生活费的。 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是不能会见家属的,如果家属想见嫌疑人或者嫌疑人想见家属,只能由律师进行会见,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批捕以后取保候审的条件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缓刑,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撤销检察院批捕权归法院吗:撤销批捕的权利归检察院,批捕处于案件侦查阶段,所以,是否适合逮捕、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是否构成了犯罪,检察院具有决定权。这一点符合法律程序的客观规律。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接受报警,立案侦查,抓获嫌疑人,刑事拘留37天内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在7日内作出决定,批准逮捕后将案卷移交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期限2个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向检察院公诉科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限1个月,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3个月内审理判决,如果案情复杂,每个阶段可能延期。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
检察院的自侦案件的批捕权依然由检察院决定。对于属于检察院管辖的刑事侦查案件,检察院内部的刑事侦查机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中所对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逮捕的,仍应报检察院内部的批捕科(处)来要求批准逮捕,由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再交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3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不予批捕直诉的案件退回公安机关是合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