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法制定之前的土地承包在法律规定出台之后同样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于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3年3月1日施行,不过该法律第六十二条 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基本原则: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保护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法
农村土地承包之前没有规定的在承包法出台后还有效。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 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