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被继承。如果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土地的,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如果是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能够作为遗产被继承的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而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财产,而是一种权利。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他们依据法律和承包合同; 承包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生产资料,以家庭或个人为基本单位从事商品生产经营。 在承包合同中,发包方总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承包经营户,实践中,他们既可以是本组织内部成员,也可以是本组织以外的其他人员。 在承包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农村承包经营户一方面能够自主地安排生产计划、作物布局、增产措施,并统一支配户内劳动力,组织生产协作,独立或相对独立地完成生产任务; 另一方面能够以独立或相对独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在办理了权属证书以后,可以依法抵押、入股、出租等方式流转。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 根据《民法典》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两者涉及的危险性质不同。自愿保险所保的危险损失,一般仅以个别单位或个人的利益有关;法定保险所保的危险一般涉及到多数人的利益,带有一定的社会性。
不是必须要登记的,可以选择不登记,但是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受让人的条件有两个; 一个是转让合同有效,另一个是让与人拥有相应的处分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登记,并非生效要件,但属于对抗要件。
可以补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由此可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丢失的,承包方需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向提出申请的承包人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质押权,在质押权实现时将有可能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丧失这项极为重要的权利,从而沦为失地农民。 可以出质的财产有: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立法上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种是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指农村土地,而农村土地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有: 1、坚持土地流转与土地确权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特色主导产业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设施农业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土地流转与农业产业化相结合的原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有: 1、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由双方签订合同创造,这是基于法律行为; 2、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主要采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制度; 4、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土地转包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