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 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设定最多不能超出整个项目工程总估算的2%,保证金的有效期与投标的保质期一致,投标人在依法参与竞标时,通过现金、支票等方式支付保证金,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保管,但招标人不得私自挪用。 从工程实务来看,该项制度的实行,有效制约了投标人的行为,防止因投标人不诚信的行为而导致招标人蒙受损失。值得注意的是,一旦招标结束,招标方应及时退还
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 其实质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等行为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以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等进行支付。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
投标保证金是指一些需要参与项目投标的单位为了获取投标资格必须缴纳的费用,只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了投标保证金才能参加该项目的投标环节。 一般政府的采购项目能否顺利的实施,很关键的一点就在于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的设置。通常采购方为了考虑自身的利益都会间接的把投标采购的风险转嫁给参与投标项目的单位。 如果参与项目投标的单位没有及时的缴纳这部分投标保证金的话就会影响到该项目的继续实施,从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