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同意离婚孩子的抚养权,不足两周岁的一般由母亲抚养,两周岁以上的,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存在其他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况的,可以跟随父亲生活。 2.两周岁以上的孩子由双方协商确定抚养权的归属,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
涉外离婚我国公民如果想要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可以进行举证,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孩子,抚养孩子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可以进行变更,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变更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爷爷奶奶不能要回孙子的抚养权,除非孩子的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
子女的抚养权变更过可以要求再变更。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
(1)夫妻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 (2)夫妻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 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3)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
一般情况下父母离婚,抚养权不能归祖父母。但是若父母无力抚养或去世的,祖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抚养权可归祖父母。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抚养权一般是在办理登记离婚或是离婚判决之后就生效。如果抚养权已经生效但对方不履行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1.证明自己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证明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证明自己能给孩子提供的条件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4.多关心照顾孩子,让孩子更愿意跟随自己生活,因为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会认真参考十周岁以上孩子自己的意愿。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6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