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搬迁到其他城市,造成生活成本增加,而父母有给付能力的,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父母一方没有支付抚养费的,子女可以向法院主张抚养费。但无论多长时间没承担抚养费,都不视为放弃抚养权,只是争夺抚养权时,处于不利的地位。
婚外情生育的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抚养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夫妻分居后,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子女可以要求支付抚养费,如果不支付的,孩子可以起诉父母,要求其支付。
如果男方有给付力的,可以要求支付抚养费用,但实践残疾一方要不要付抚养费用由双方协商解除,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诉讼解决。
民法典中规定,离婚后不给抚养费,能要求子女赡养。 赡养权是基于父母子女的关系而产生的,是一种身份性权利,不会受到婚姻关系的变化、婚生与否等因素的影响。
父母有抚养能力不承担给付抚养费责任的,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离婚后,女方在休产假的,不影响子女抚养费的给付,女方要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如果不支付的,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如下: 子女成长所必须的费用都属抚养费的内容。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父母离婚之后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需要,并结合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通常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孩子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通常不得超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