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更改姓氏或者名字也是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并不能因为离婚而剥夺一方的权利。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父母对成年子女可以有抚养义务。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父母不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犯法,我国的法律是明确规定了父母是必须要对孩子实行抚养的,不然会被依法进行判决,或者剥离其监护权。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
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包含: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明; 2、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证明; 3、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二条,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
继子女对未尽抚养义务的继父母没有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离婚后一方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或拒绝增加抚养费另一方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对法院判决仍不执行的,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关于抚养人的法律规定有: 1、法定抚养人的范围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2、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3、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
最高院关于离婚子女抚养的意见规定是: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子女抚养费先予执行的法定条件如下: 1、当事人提出申请; 2、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于执行会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