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法院会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判定孩子随另一方生活。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
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不单独改变子女姓名。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正常婚姻期内父亲不履行孩子抚养义务可以诉讼要求支付抚养费。 《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究竟归谁比较好要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判断: 一、对于哺乳期的孩子一般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但是母亲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存在其他不宜与孩子一起生活的情况的除外。 二、哺乳期后的孩子的抚养权归谁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三、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抚养权归谁应当考虑孩子自己的意愿。 【法律依据】 《婚
口头说不要抚养费算数,但约束力不强。离婚的夫妻双方应当就抚养费的给付达成一致的意见,口头约定虽然有效,但毕竟没有记载,容易产生变数,而且也不利于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
在父母双方均具有抚养子女的意愿、能力与条件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合理安排轮流抚养相关事宜,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准许离婚双方轮流抚养子女。 轮流抚养子女,是指法院准予离婚的夫妻,离婚后轮流抚养未成年子女,相互间不再给付抚育费,如遇子女所需的一次性大笔开支,由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平均分担。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7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一般是享有继承权的。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父母抚养子女一般到18周岁为止,年满18周岁的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抚养制定的法规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其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 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