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保证合同办理抵押的注意事项如下: 1、要注明有关债务人的一些情况,比如债务履行的最终日期; 2、要写明保证方法以及保证所涉及的范围; 3、担保人要提供相应可以保证的时限;等等。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十四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
对于这种情况,责任划分要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具体如下: 1.事故中抵押车方有责任,车辆有交强险。首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原则上由机动车使用人来承担,但是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除外。 2.事故中抵押车方有责任,车辆无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投保义务人与实际侵权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下,二者应该连带赔偿。 3.事故中抵押车方无责任。实际驾驶
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程序如下: (一)土地使用者应当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经协商一致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
注意下列事项: 1.注意抵押车来源。一定要分辨正规抵押车和非法抵押车。因为购买非法抵押车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注意零部件的检查。对于车辆零部件的检查一定要重视,尤其是车辆发动机、底盘、电瓶的检查工作更是重中之重。 3.注意抵押车资料。检查车辆的主要信息,已判断车辆的合法性。如购车发票、购买合同、交税证明等等,切勿盲目购车,实际有效的维护自身利益。 【法律
房地产抵押未登记,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还未设立。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5条对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作出原则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房屋出租和房屋抵押没有冲突,因为,房屋出租只是暂时性的将使用权租给租户,抵押是将产权暂时性作为质押,不涉及到房屋使用权。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抵押要进行登记,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担保法》把抵押物登记作为抵押合同生效的条件,并把抵押权产生与抵押合同生效等同。
抵押担保的实现情形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一般情况下抵押担保的期间是六个月。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
可以买卖或者抵押。出租的房屋转让给他人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已经登记备案的原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办理登记备案的手续。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33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