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一般无效。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
质押合同属于担保合同的一种。
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属于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其效力发生关联影响。有过错的担保人需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无过错的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1)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的,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合同无效: 1、主体无效,即担保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担保资质; 2、担保合同形式不当而无效; 3、担保合同标的物不符合法律规定; 4、用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无效。
不属于担保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委托合同、运输合同等。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其中留置属于法定担保,无须签订合同,故担保合同种类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定金合同四种。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规定的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有下列内容:担保人和债权人的姓名、住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的方式、范围和期间;以及担保人和债权人的签字、盖章等。
一.从属性。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二.补充性。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 三.相对独立性。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