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如果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特定款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挪用特定款物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标准是: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中的挪用特定款物是把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作其他公用,不包括挪作私用的行为。
1.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以上;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以上; 3.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或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5.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会追究的责任: 1、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一般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会追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责任。 2、如果存在特别严重情节的,则会追究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3、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等,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
一般挪用行为与挪用特定款物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违反财经管理制度的挪用行为,主观方面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但二者毕竟是性质不同的犯罪,仍有许多明显的差异,表现为: 1.犯罪客体不同。后者侵犯的是特定款物的所有权和特定款物的专款专用制度,前者挪用的范围更广一些;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后者的犯罪对象则必须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等特定用途的款物,包括钱和物; 3.犯罪主体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只能是掌管、经手、支配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
挪用特定款物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标准是: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中的挪用特定款物是把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作其他公用,不包括挪作私用的行为。
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需要满足的条件分别有:主体是对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客观上表现为挪用国家特定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主观上是故意。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刑事责任是:如果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导致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量刑标准为: 1、犯此罪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行为人实施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导致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的该罪的立案标准为: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