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孩子不拒绝父母探视,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方为永久。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1086条第1款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所以,离婚后对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来说,只是变更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方式,而不解除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的探望也是应有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和义务不能因离婚而消除。而离婚的父母一方拒绝另一方探视自己子女既无法律依据又不符合情理,更与现代文明社会发展不相一致。
探视权是否可以接回家住。只要抚养孩子的一方同意就可以接回家住的,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探视权里面不包括祖父母。
协议放弃探视权可以要回来。探视权作为一种身份性的权利,既无权放弃,也无权剥夺,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抚养子女方的法定权利。该协议中关于探望权的条款为无效条款。因此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要求探视。
协议放弃探视权可以要回来。探视权作为一种身份性的权利,既无权放弃,也无权剥夺,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抚养子女方的法定权利。该协议中关于探望权的条款为无效条款。因此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要求探视。
法律不允许代替行使探视权。离婚后,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是一种身份权利,系与人身有紧密联系的权利,属于亲属权,所以不能随意由他人代为行使。
探视权并不是必须要和抚养费同时进行,法律没有对其进行强制性规定。探视权的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一方自愿放弃探视权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这既是法定的权利,也是法定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探视的时间以及方式应当由双方自由约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