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可以拒绝未支付货款的买受人提取被提存的货物,债务人依法提存标的物后,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不动产可以被提存。提存不动产应当发生阻碍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原因,如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等。
买受人无故拒绝受领货物,出卖人可以提存。 出卖人提交提存物对出卖人的提存请求经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出卖人应向提存机关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标的物,提存机关应予接受并进行妥善保管。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有通知义务。 1.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2.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可以提存。 所谓提存,就是一种是的债权债务消灭的一种特殊的民法制度。 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都是可以启动提存的程序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因此对于不动产是可以提存的.因为提存的目的在于消灭债权债务关系。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是使债务关系消灭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
提存的原因如下: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证提存终止,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 提存是代为履行的方法,提存之后,合同终止。
民法典关于委托人及时受领、取回委托物及行纪人提存委托物的规定如下: 1、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买入委托物,委托人有及时受领的义务,应当及时受领并支付报酬。委托人不受领的,行纪人应当对其进行催告。经过催告,委托人仍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民法典第570条关于提存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消灭行纪合同关系。 2、委托人委托行纪人出卖委托物的,行纪人应当依照约定将委托物卖出。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行纪人应当催告委托人取回委托物或者处分委托物。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仍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民法典第570条关于提存的规定,可以将委托物提存,消灭行纪合同关系。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