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存在以下情形时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
下列情况可以提起公司解散诉讼:(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时,股东有权要求监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监事不起诉股东才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所以监事是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在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