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内容是关于审查的相关规定,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才是关于搜查的规定。 存在的问题如下: 1、搜查的启动条件不明确; 2、搜查的时间、地点、对象缺乏限制; 3、缺乏现代法治搜查原则; 4、未区分“同意搜查”和“强制搜查”; 5、空白搜查证使用普遍; 6、违法搜查救济措施不到位。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
纪检可以搜查手机记录。 《电信条例》第六十五条,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 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
搜查是司法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罪犯,依法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寻和检查的强制方法。 搜查的要求如下: (1)侦查人员搜查人身或住处,必须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目的。 (2)搜查必须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人或单位都无权进行搜查。 (3)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搜查是司法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罪犯,依法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寻和检查的强制方法。 刑事诉讼法搜查与检查对象不同,主体不同,程序要件不同,是否能强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搜查的区别: 1、对象不同。 搜查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物品和其他场所。 检查的对象只能是活人的身体。 2、主体不同。 搜查的主体只能是侦查人员,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搜查。 而检查的主体包括侦查人员和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如聘请的医师、法医。 3、程序要
刑事诉讼法关于搜查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
刑事诉讼法搜查理由如下: (1)侦查人员搜查人身或住处,必须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目的。 (2)搜查必须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人或单位都无权进行搜查。 (3)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4)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在场,还要有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5)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6)进
刑事呈请搜报告书是承办案件的单位为了搜集犯罪证据,获犯罪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其他证据的人的身 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对,而依法制作的报请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它是填发搜证的依据。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35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刑事诉讼法搜查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八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
搜查家里不能说明犯了什么罪,只要是涉及犯罪,都是可以搜查家里的。比如犯盗窃罪、藏匿枪支赃物等、清查贪污受贿罪、侦查刑事犯罪的蛛丝马迹和罪证等公安机关都有权搜查嫌疑人家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36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刑事诉讼法》第138条,进行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