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后是否能再起诉,以行政诉讼法为例区分为两种情形,分述如下: 一、《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情形,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起诉的,法院不予立案。 此情形是指,经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1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再起诉。 此情形是指,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
撤诉裁定书都要送达双方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法律规定,撤诉裁定可以通过口头以及书面两种方式进行。根据法理原则而言,撤诉的裁定应当送达被告方,但是往往在法院实际审理过程当中,大多都是口头形式撤诉,很多的时候也不会通知被告方和第三方。
撤诉诉讼费收取的方式:撤诉一样要缴纳案件受理费,只是减半收取,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于撤诉案件诉讼费的收取,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但是对于按照撤诉处理的案件是否应该退还诉讼费,应该按照什么比例退还诉讼费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诉讼费不仅是法院收取的诉讼成本,还应该成为法院调控诉讼的一种手段,所以对于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的收取问题,有必要按照司法实践的情况,区分对待。
撤诉律师费是否给退分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当事人与律师代理人之间是基于委托协议形成的法律服务合同,这也属于合同的一种,因此,能否退还律师费,首先需要看你们的合同中是怎么约定的,如果约定了可退费的情况,现实中又符合了这种情况,那完全可以按照约定来办理; 第二,现实中民事诉讼不开庭,原告撤诉的原因有很多,在对待时有两种对待方式: 1、由于原告(委托人)自身原因,造成诉讼不能的,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律师代理费不予退还; 2、由于律师工作原因造成诉讼不能的,律师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退换代理费用,情节严重的,甚至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准许撤诉的五种法定情形有: 案件涉及到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法院就不准许撤诉。 其中一审判决宣告前,原告申请撤诉的,一般情形下,法院应当准许,但具有5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不准许撤诉。分别是: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已经开庭审理且合议庭已经形成评议意见的,或适用简易程序裁判文书已经制作完毕只待宣判送达的;民事行政案件、侵权赔偿案件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原告申请撤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告滥行诉权或以败坏他人声誉为目的,恶意诉讼的;行政案件的原告迫于行政机关压力而申请撤诉或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且未做出实质性改变的。
如果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需要先行缴纳诉讼费用,如果缴费确有困难,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缓交或者免交。但是,当事人如果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不交纳诉讼费,法院将会按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 我国诉讼费缴纳办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如果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需要先行缴纳诉讼费用,如果缴费确有困难,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缓交或者免交。但是,当事人如果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不交纳诉讼费,法院将会按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 我国诉讼费缴纳办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法院的结案方式一般有三种:撤诉、调解和判决。 法院考评法官时,要考核他的调撤率、上诉率、息诉服判率、审限内结案率等方面。 一个法官每年承办的案件达三、四百件,有的案件判决书动辄都有几百页。这对法官来说,绝对是压力山大。 综上所述,做为一个法官,如果你不积极劝说原告撤诉,就算你拼死拼活的干,也会案件积压成山,就算你是法院最勤奋的一个,最后绩效考核也可能是最差的一个。 这些原因,都能让法官竭尽全力地想办法让原告撤诉。 所以,法官在接到分配下来的案件后,第一件事做的往往就是劝说撤诉,如果劝不了,就劝说调解,调解也劝不了的,这才不得不开庭审理。
撤诉诉讼费收取的方式:撤诉一样要缴纳案件受理费,只是减半收取,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于撤诉案件诉讼费的收取,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但是对于按照撤诉处理的案件是否应该退还诉讼费,应该按照什么比例退还诉讼费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诉讼费不仅是法院收取的诉讼成本,还应该成为法院调控诉讼的一种手段,所以对于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的收取问题,有必要按照司法实践的情况,区分对待。
撤诉律师费是否给退分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当事人与律师代理人之间是基于委托协议形成的法律服务合同,这也属于合同的一种,因此,能否退还律师费,首先需要看你们的合同中是怎么约定的,如果约定了可退费的情况,现实中又符合了这种情况,那完全可以按照约定来办理; 第二,现实中民事诉讼不开庭,原告撤诉的原因有很多,在对待时有两种对待方式: 1、由于原告(委托人)自身原因,造成诉讼不能的,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律师代理费不予退还; 2、由于律师工作原因造成诉讼不能的,律师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退换代理费用,情节严重的,甚至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