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撤销,没有12种情形,只有5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欺诈、违背真实意思、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并且特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 1、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违背真实意思;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乘人之危、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撤销的法定条件包括: 1、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3、受第三人欺诈订立的合同;4、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5、显示公平的合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可以撤销合同部分条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条款,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以上为撤销合同的法定条件,即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行为,使一方当事人违背本人真实意思并遭受损害。”
购买死过人的房屋,买方不知情的,如果符合重大误解、被欺诈等可撤销的情形的,能主张撤销合同。买方可以在撤销权的有效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无论是否是合同当事人,都无权撤销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受欺诈或显失公平等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撤销合同是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职权,公民个人没有这些权利。法院或仲裁机构应该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该项职权。因此,不论是不是合同当事人,都不能撤销合同,只能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合同撤销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经利害关系当事人请求,撤销该合同,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两者主要的区别是: 1、合同无效是指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致使合同至始不产生法律效力,而撤销合同是指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可被撤销的情形,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有可撤销事由1年之内经过诉讼或者仲裁行使法定的撤销权后才能致使合同不产生效力; 2、无效合同的无效是绝对的、当然的、自始的无效,无效合同的原因有: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意。合同撤销权的发生一般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引起合同撤销的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下所订立的合同。
如果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合同:(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合同的后果:合同溯及既往的无效,当事人无需再履行合同;当事人返还因被撤销合同所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合同双方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
可以撤销合同的情形是比较多的,例如合同是在基于重大误解、以欺诈手段实施、受第三人欺诈、胁迫等下签订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