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包括: 第1、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机关均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第2、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被撤销,均是自登记之日起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 第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可到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依法判决。 第4、同居期生育的子女,均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之规定。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时效,欠缺的结婚条件以及请求人方面都有所不同。具体而言, 第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 第2、时效不同。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 第3、请求人不同。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父母监护权的主体包括。 1、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3、民政部门以及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4、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以下区别。 (一)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 (二)时效不同。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 (三)请求人不同。有权依据婚
一般来说,撤销婚姻不算离婚,它与离婚有一定的区别。从二者性质和原因看,前者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原因一般发生在后。 而可撤销婚姻是对违法性的制裁,其原因发生在婚前;从期限上看,一般离婚请求无期限限制,而可撤销婚姻的期限一般为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可以撤销的原因只能为胁迫。 【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
复婚之前离婚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同样具备法律效力,而且不可以被撤销. 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另作一份书面约定,之前分割的财产,复婚后将作为彼此的个人婚前财产来处理,而在复婚之后本身就是自己的子女,由双方共同来抚养,也没有多大的问题。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 1、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2、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违反有关法
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父母监护权的主体包括: 1、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3、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4、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前,已发生效力,明显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四种: (一)是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三)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四)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另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