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的情况: 1、双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即对一方当事人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事项;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是两类不同的合同,核心区别在于: 无效合同是自订立时起就当然不产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当事人主动申请撤销来否定其效力; 可撤销合同是在撤销前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由权利人主动申请撤销后才会自始无效。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只要合同最终被认定为无效,从合同签订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无需额外履行撤销程序。
1、民事案件撤诉后还可以再次起诉,刑事案件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证据的,不能对同一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再次立案追诉。 2、根据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如果公安机关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应当撤销案件;如果有其他的证据或事实证明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还能立案。
有新证据不能直接“撤销”快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足以推翻原认定的新证据可以否定原认定书的法律效力,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合法处理路径。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婚姻法律规定,仅存在两种法定可撤销婚姻的事由,具体如下: 一、因胁迫缔结的婚姻 通常所说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符合该情形的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合同外第三人可以主张撤销合同,但是必须以原告的身份起诉。自身的财产权、人身权或其他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是与他人直接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上的争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法律保护。如果该合同的存在直接影响到或者害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二、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三、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做出行政许可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赠与合同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撤销的。法律具体规定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依法不得撤销的不能撤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撤销;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可以撤销;法定其他事由等。
可撤销的合同的撤销情形如下: 1、当事人基于重大误解签订; 2、因一方或者第三人存在欺诈手段,当事人受到欺诈从而签订的合同;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迫使当事人签订; 4、成立时显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