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如果认定为婚前财产,与“婚后取得”矛盾;如果定性为婚后财产,与一方实体上婚前投入相对,有失公允。张XX律师在此持有的态度是:作为婚后夫
这个问题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如果认定为婚前财产,与“婚后取得”矛盾;如果定性为婚后财产,与一方实体上婚前投入相对,有失公允。张XX律师在此持有的态度是:作为婚后夫
这个问题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如果认定为婚前财产,与“婚后取得”矛盾;如果定性为婚后财产,与一方实体上婚前投入相对,有失公允。张XX律师在此持有的态度是:作为婚后夫
这个问题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如果认定为婚前财产,与“婚后取得”矛盾;如果定性为婚后财产,与一方实体上婚前投入相对,有失公允。张XX律师在此持有的态度是:作为婚后夫
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可以发生物权法意义上的转化,但不能发生在婚姻法意义上的转化,在处理时应作严格的区别。按照孳息归原物权利人的原则,一方个人婚前财产的孳息应归该个
这个问题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如果认定为婚前财产,与“婚后取得”矛盾;如果定性为婚后财产,与一方实体上婚前投入相对,有失公允。张XX律师在此持有的态度是:作为婚后夫
这个问题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如果认定为婚前财产,与“婚后取得”矛盾;如果定性为婚后财产,与一方实体上婚前投入相对,有失公允。张XX律师在此持有的态度是:作为婚后夫
从现行《婚姻法》的内容来看,对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问题存在规定上的缺失。收益一般包括生产经营性收益、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孳息、自然增值等等,
这个问题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如果认定为婚前财产,与“婚后取得”矛盾;如果定性为婚后财产,与一方实体上婚前投入相对,有失公允。张XX律师在此持有的态度是:作为婚后夫
《婚姻法》第17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解释为:“婚姻法第17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