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 《农业法》第六十一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指导、组织农 (牧)民和农 (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建设人工草场、饲草饲料基地和改良天然草原。
行政事实行为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还包括与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相关的行为,如暴力的侵权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具有行政性、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可致权益损害性的三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