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是不可以服兵役的。 我国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得服兵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是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人作为国家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管理和从事政治活动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第一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项、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第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第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指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不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以及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时,其刑期是终身,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剥夺。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以下4点原因: 1、政治权利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既然剥夺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或终身自由,就应当同时剥夺这些犯罪分子终身的政治权利,以表示在政治上对这些犯罪分子的彻底否定评价; 2、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后,从宣告、核准到实际执行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死刑罪犯可能遇到赦免而不被执行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可能因为假释而不被关押。 如果不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些罪犯被赦免或被假释后就仍享有政治权利,就有可能利用政治权利对国家和社会进行危害; 3、有些权利不以人的生命或终身自由被剥夺而消失。比如其生前的立说著作,如不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就可能再版或继续流传于社会。再比如犯罪分子生前若有荣誉称号、奖章等,如不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在其被执行死刑后就仍享有这些权利; 4、有些权利,即使罪犯的生命或终身自由被剥夺了,但仍有可能被他人代为行使。比如其亲属或其他人代替罪犯行使出版权,以此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而剥夺了这些罪犯终身的政治权利,就可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
剥夺政治权利3年,就是指3年内剥夺政治权利,刑满释放后,没有选举权,出版等权利。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的时间。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犯故意杀人罪可以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犯故意杀人罪是否剥夺政治权利,由法官决定,法律规定不是来“必须”的,是可以选择的。
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缓刑期间是不可以享受政治权利的。相反,被判刑但没有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就意味着可以继续享受公民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中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的时间,一年内不能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