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刑法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达到以上立案标准的,受害人可以电话报警,或者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现场报案,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即使不构成犯罪,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也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对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或者罚款。同时,受害人有权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即使公安机关未追究行为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害人仍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一般故意破坏他人财物的行为,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或者具有严重情节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依据法律规定,故意损毁他人财产价值在人民币五百元以上至五千元之间者,需受到行政拘留五天以上到十天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以人民币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若情节较为恶劣,则可能被处以十天以上到十五天以下的行政拘留,并且可附加罚收人民币一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