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能否适用缓刑,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否定论认为数罪并罚适用缓刑不符合刑罚的立法意图,违背了罚当其罪的原则,且为有关司法解释所否定。肯定论坚持以
1、组织、领导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2、实施刑法第140~148条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抗拒查处,构成其他
1.多刑中有两个以上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按刑法规定最高不能超过年限。2.有期徒刑总和不满三十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诈骗罪的,是两个不同的犯罪,犯罪嫌疑人同时构成该两罪的,应当按照分别犯罪的情形,分别判处刑罚,再按数罪并罚的规定执行刑罚根据《刑法》第六十
1、主体特殊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据刑事法律应负刑事责任的人。从理论上讲,任何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均应接受刑事追究,以体现法律面前
数罪并罚适用的情形:1、普通数罪的并罚:是指一人犯数罪的刑罚;2、发现漏罪的并罚:是指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数罪并罚的,根据《刑法》第69条规定,按下列标准处理: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
第一,必须是一行为人犯有数罪。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构成数罪,则不能为了对其加重处罚而适用数罪并罚。此处的数罪,是指实质上的数罪或独立的数罪。第二,一行为人所犯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