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援用情势变更、公平原则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 若合同并非不具有履行性,只是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