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审查期间,申请人能提出新证据。 根据规定,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就属于所规定的新证据:1、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2、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3、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重新鉴定伤残等级能认定重新起诉为新证据。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