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集聚了单位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力量,再加上政府的资助,可以使患病的社会成员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资帮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防止患病的社会成员“因病致贫”。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都应办理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是用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无固定工资额的单位以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农牧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综上所述,你知道社保两费指的是什么了吗!
设立分公司的利处: 1、分公司能独立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亏损不会与母公司利润相抵。 2、企业集团设立分公司,可以使集团公司长期战略中需重点发展的业务领域得到长足发展,使整个集团在这些领域得以做强做大,从而强化集团的核心竞争能力。 3、同时通过确立分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可以将分公司经营风险有效地限制在一定范围以内,集团公司只在出资范围内对其承担风险,不会因为分公司在跌失误而遭受更多损失,更不会侵害到集团公司其他业务部门和其他子公司的利益。 4、另一方面,分公司通过自身经营的努力,在其业务领域中形成商誉、品牌等无形资产,有助于提升企业集团的整体形象。 设立分公司的弊处: 1、在外地创办独立核算分公司,需要办理许多手续,设立程序复杂,开办费用也较大。 2、要求比较高,设立分公司应符合《公司法》和《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只有国家授权投资的公司可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即国有独资的子)其他公司只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控股子公司。 3、公司初期设立子公司的经营风险相对较大。 4、分公司承担全面纳税义务,需要独立缴纳所得税,承担的税务水平相对比较高。 5、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资的,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由此可见,设立分公司有利有弊,最终还是要看公司的具体情况的。
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是指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也就是通常说的“干部”。公职人员的概念内涵和外延,也在随时代和国家形势发展而不断变化。公职人员核心的东西是所谓的“公职”概念,“履行公职”这个概念非常广泛,比如国家机关,或者说政府序列以外的人员,如果他也是在履行公职,同时又占有编制,财政上负担他的工资福利,他就是公职人员。显然公职人员的范围要大于国家公务员。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现在社会普遍认知的“公职”主要是指国家各级党政机关、国有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等。这些职位的普遍特点是:享有编制,有很好的福利体系,社会地位较高,工作稳定有保障等。和在私企工作的人员不同,这一类人员的工作有着更大的稳定性,在缺乏安全感的时代里被更多人所向往。 所以,你知道公职人员是指的哪些人了吗
制假售假金额达五万元以上的,一般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于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现的基本准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既包括行政法的实然状态的原则,又包括行政法的应然状态的原则。包括以下原则:行政法治原则、适度性原则、互动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基本原则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的,在法律规范空白和出现漏洞的时候,作为共同理念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任何行政法律规范及其实施都不得与其相抵触。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既要体现行政法的应然状态,又要体现行政法的实然状态,而行政法的应然和实然不过是政府与公民关系或者说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的理想和现实的反映,同时行政法又要承担规范和改造现实以一步步向理想趋近的责任。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第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第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并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第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通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的调整、规范。第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第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原则理解:(一)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或称合法性原则,是各国行政法的共同理念或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在于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或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二)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不仅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而且要求行政行为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三)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决定,尤其是不利决定时,必须遵需正当、公开的程序。(四)诚信原则诚实信用,基本内涵主要包括诚实守信和信赖保护两个方面。(五)高效便民原则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机关应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和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六)监督与救济原则所谓监督原则,即监督行
如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罪达到五百万的,那么已经涉嫌犯罪了。根据法律规定,由上级部门直接负责的国有企业,企业或监事受到渎职,国有资产以低价出售或以低价出售。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刑事拘留;因国家利益受到特别严重损失的,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金额,详情由审判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国有企业,直接由上级部门负责的企业或监事,为个人利益从事不正当行为,以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或者以低价出售。价格上涨,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如果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该囚犯将被判处不少于三年但不超过七年的有期徒刑。 此行为的防治措施有:一、是公正评估国有资产,通过完善资产评估法规,规范资产评估程序和制度,严格执法,加强对资产评估的监管,做到资产评估的公正科学化,保证国有资产评估价值合理准确,在资产评估过程中不发生国有资产流失。二、是公开转让国有资产,通过建立国有资产公开拍卖的制度,使国有资产出售信息公开透明,避免国有资产转让中的“暗箱操作”,形成国有资产转让中买者和卖者之间的公开公平竞争局面,在买者和卖者的竞争中发现国有资产的市场价格。在公开竞争拍卖过程中,会减少乃至消除国有资产低于正常价格出售和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现象。三是企业改制操作要透明。企业改制方案应当充分听取职代会和广大职工群众的意见,避免企业主管部门与原企业经营者或个别人一对一的暗箱操作;通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等多种渠道提高企业改制工作的透明度,将企业改制工作置于群众的参与监督之下。企业资产清理、资产评估,以及重要改制方案的实施等情况,要及时地反馈给全体职工群众。 根据我的描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
诈骗罪的办案程序与其他刑事案件基本上是一样的,大抵分为三个阶段。1、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或者逮捕以后,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2、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是一个月时间。3、法院审判。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判阶段,一般是两个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由此可见,诈骗案的办案流程如上所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面没有无意杀人这一表述,所以没有无意杀人这一说法;只有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的区别。故意杀人与过失杀人的区别: 一、两者客观方面的不同。故意杀人罪是对死亡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致人死亡罪则对结果的发生持否定的态度。 二、两者主观方面的不同。前者以故意为其心理主观状态;后者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后者相对量刑较轻。 三、故意杀人与过失杀人两者的处罚程度不同。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所以,你知道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有什么区别了吗!
建设法治政府,是基于行政权在我国政治架构中的重要地位和行政权易于扩张的特性,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行政管理水平而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法治政府的内涵决定了法治政府必须是守法政府、民主政府和透明政府。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建设法治政府具体标准要求如下:一、法治政府是守法政府。法治,在逻辑起点和制度目的上均在于通过法律制约公权力。因此,法治政府必然是在实体和程序上都严格遵守法律的守法政府。守法政府的内涵包含两方面:一方面,它必须是有限政府。有限政府的核心不在于权力的大小,而在于政府权力是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其边界是确定的、明晰的,政府行使其权力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当前,一些地方政府行使权力的边界不够明确和清晰,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政事不分,这些都不符合法治政府的要求。另一方面,它应当是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强调法律权威至上,政府违反法律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在违反法律后不承担法律责任或者以政治责任、道义责任代替法律责任,也不符合法治政府的要求。二、法治政府是民主政府。法治的重要价值在于实现民主、保障公民权利。因此,法治政府必须是民主政府,其权力的行使要充分、真实地代表民意,成为人民意志的执行者。这一方面要求行政立法和行政决策必须民主。在重要行政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应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专家、社会公众以及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实现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良性互动。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在重要行政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没有很好地发扬民主,行政行为看似有法可依,其实并不符合法治政府的要求。另一方面,行政执法也必须民主。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三、法治政府应当是透明政府。只有透明的政府才能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府权力依法行使,成为法治政府。这就要求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外,政府作出什么样的决策以及如何决策都要向公众公开,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和结果
分别是性爱功能,生育功能,经济功能,教育功能,帮扶功能,关系功能。 一、性爱功能。性爱功能是指婚姻为男女性爱提供了合法的形式和保障,通过婚姻结成稳定的夫妻关系,相互忠诚,彼此提供性服务。出轨、性功能障碍、性疲劳等都是对性爱功能的破坏。 二、生育功能。生育功能是指通过婚姻关系组成家庭来实现繁衍后代、培养后代的功能。非婚也能“生”,但“育”有所欠缺,缺乏法律保障,单亲带大的孩子容易出现人格缺陷。不愿意生孩子或者因身体原因不能生孩子都是生育功能的缺失。 三、经济功能。经济功能指婚姻能整合家庭经济(经济共同体)实现提高生活水平的功能。婚姻本身不产生经济价值,但两个人的经济能力比一个人的强,通过婚姻组成家庭后某些消费可以减少或避免。经济联烟就是注重了婚姻的经济功能。夫妻任何一方偷懒不挣钱、盲目投资、超越消费能力的消费行为(乱花钱)都是对经济功能的破坏。 四、教育功能。教育功能是指家庭成员间具有相互督促、共同提高、共同培养教育下一代的功能。家庭教育在人的一生中有着重要影响,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不能取代。夫妻在孩子面前大吵大闹、对孩子放任自流、离婚等都是对教育功能的破坏。 五、帮扶功能。帮扶功能是指家庭中无经济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家庭成员依靠有能力的家庭成员帮助、扶持维持正常生活的功能。比如夫妻一方生病或失业的时候,孩子还小或者父母丧失生活能力的时候就需要其他家庭成员的帮扶。不赡养老人或抚养孩子、夫妻一方生病、失业时被遗弃或忽视都是帮扶功能欠缺的表现。 六、关系功能。关系功能是指婚姻能把原来不认识或者不熟悉的两个家族中的很多人变成“亲戚”,结成更稳定、更友善、更可靠的人际关系。政治联姻就是看中婚姻的关系功能。夫妻关系恶化会对联姻家族的人际关系带来不好的影响,夫妻关系良好则能获得更多的人际支持。对亲戚、朋友的冷落就是对关系功能的破坏。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一千零五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