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变更罪名。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明确对司法机关变更罪名予以肯定,且没有设定程序规制。实践中,司法机关罪名变更包括审查阶段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中拟定罪名的变更,也包括在审判阶段人民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指控罪名的变更。审查阶段的更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这一条款支持了检察院变更罪名。审判阶段的更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由此可见,人民享有变更指控罪名的权力。
刑事案件判刑后可以更改罪名,但是不能随意更改罪名。法院对刑事案件作出判决后,如果案件进行二审或者再审的,有证据证明原判决是有错误的,那么就会进行改判。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书都是司法裁定,所以是不能随意更改的。如果对法院的判决不满,可以提起上诉或是提起申诉,对于确实判决有误的,也就只能由二审判决推翻一审判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度。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所以说,当庭宣判后如果确实存在判断有误的,可以更改罪名,但是没有判决错误的,是不能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