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有: 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中的规定; 2、《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1条规定的“安全例外”,是为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制订的规定和禁令。 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适用的领土范围——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中规定。 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双方在贸易、航海、关税征收或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对方的,现时或将来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为最惠国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