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同约定,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是不合法的,这一规定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也称为格式条款。一般而言,商家在订立格式条款时,没有与对方,即消费者,进行必要的协商,所以往往会使自己的权利较多、责任较少,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果商家保留最终解释权,只能加剧这种不平等,违反公平原则。 我国法律对此也有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那么该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