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权的刑事责任具体如下:(一)假冒商标犯罪的特征:1、假冒商标犯罪的主体,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单位犯假冒商标罪的,除由单位承担刑事责任外,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成为犯罪的主体。2、假冒商标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商标管理活动。3、假冒商标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必须存在故意。不同的目的和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但过失行为不构成犯罪
有期徒刑减刑标准为: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的期间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有期徒一年缓刑一年的意思是被判决一年有期徒刑,可以暂不执行刑罚,由特定机构对罪犯两年内的表现进行考察,在一年的缓刑考验期内,没有法定缓刑撤销情形的,一年后就不再执行刑罚。 缓刑只适用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是指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 在缓刑考验期内实行社区矫正,如果这1年的缓刑考验期内不再犯罪,则考验期满后则不必执行原有期徒刑。如果在这1年的考验期内再犯罪,就会和新罪一块合并处罚。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 根据《刑法》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意思是在执行有期徒刑之前,设置三年的缓刑考验期间,犯罪分子考验期间没有违法犯罪行为,遵守缓刑规定的,三年缓刑期满后不再执行三年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参加劳动,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而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劳动改造是没有报酬的。
“追诉期,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期,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有期徒刑不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和剥夺政治权利是两个不同且相互独立的罪名,只判处有期徒刑的,不会剥夺政治权利,只有在判处有期徒刑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下,才会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