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为: 1.出资人责任不同: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出资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全部为普通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企业中一部分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出资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的性质不同: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即对投资人数没有上限规定;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合伙人权利不同: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中的事务。 4.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不同: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不得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企业的全部亏损;而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不得约定企业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5.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当然,合伙协议约定不能进行交易的除外。 7.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出资行为无效;有限合伙人可将出资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除外。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区别有: (1)有限公司是法人组织,合伙企业是非法人组织; (2)有限公司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而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区别有: (1)有限公司是法人组织,合伙企业是非法人组织; (2)有限公司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而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取股权性质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不是必须同时存在,如果是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如果是有限合伙企业,就必须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必须同时存在。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但是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不是必须同时存在,如果是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如果是有限合伙企业,就必须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必须同时存在。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公司的流程是:1、首先需满足法律规定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2、申请名称预先核准;3、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4、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5、登记机关依法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
注销合伙企业,一般有四个流程,具体如下: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 2、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3、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决定是否受理; 4、准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的,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