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监狱里服刑人员可以按规定同亲属通话。 为充分调动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更好地发挥服刑人员亲属的帮教作用,各地监狱都开通了“亲情电话”。 各监狱根据实际制定亲情电话的使用制度。实践中,一般可设定三个亲属号码,在服刑人员正式下队后由监区民警进行登记,经监狱教育科稽核后即可在规定时间拨打。一般一次可打5-10分钟。 按法律规定,并没有明文规定服刑的人员可以拨打电话,所以,服刑人员没有打电话的权利,更没有能多久打一次的机会了。
有补贴的。 对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服刑人员出狱补助政策主要有两条:第一,服刑人员出狱之后可以向当地的政府申请临时社会救助;第二,有一些省份会给服刑人员发放20000到30000元的创业基金。服刑人员在工作上与其他人没有区别。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最高院规定实施新的减刑假释规定》第四条 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服刑人员出狱一次性补助政策:《监狱法》第三十七条: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责任田和社会保障 对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教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或恢复失业保险待遇。 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农村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回原籍居住地后,应及时落实责任田(山、地)。因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司法所和民政办报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可领取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最高院规定实施新的减刑假释规定》第四条 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监狱法》第三十七条: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责任田和社会保障 对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教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或恢复失业保险待遇。 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农村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回原籍居住地后,应及时落实责任田(山、地)。因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司法所和民政办报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可领取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
1、对刑释、解教人员,社会各界及安置单位不得歧视,在就业、就学、晋级、评奖等方面应当与其他公民同等对待。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刑满释放、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3、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劳动、人事、民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为其生活、劳动和接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员,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后,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判处无期徒刑的服刑人员,刑罚实际执行十三年后,满足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
服刑人员立功的表现: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
律师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 1.授权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公函;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4.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户口本或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 6.律师执业证。 凭上述材料办理会见通知即可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