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 第五十九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申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七十二条 被申请人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清算组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直至诉讼或仲裁终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七十二条 被申请人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清算组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直至诉讼或仲裁终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 第五十九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