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在婚姻家庭,享有下列权利:1、婚姻自由权:《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三条:“禁止包办、买
父母离婚之后男方给孩子一套房子,前妻有权利居住。但是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经确定房产的归属,或居住权。且该离婚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
妇女在婚姻家庭,享有下列权利:1、婚姻自由权:《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三条:“禁止包办、买
(一)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在子女的姓称问题上,《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
(1)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从父姓或从母姓;有权要求生父或生母给付生活费、受教育费;有权要求继承生父或生母的遗产。当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
妇女在婚姻家庭,享有下列权利:1、婚姻自由权:《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三条:“禁止包办、买
我国婚姻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该条规定
妇女在婚姻家庭,享有下列权利:1、婚姻自由权:《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三条:“禁止包办、买
处理权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