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的权利:1、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2、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等等。 义务:1、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2、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3、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等等。
护士的权利:1、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2、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等等。 义务:1、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2、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3、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等等。
公司获得碳排放权配额主要以免费分配为主,之后还有适时加入有偿分配,之后可以进行交易。根据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引导温室气体减排的作用,防止过度投机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股东权利包括如下内容: 1.资产收益权; 2.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 3.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4.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如下:1、知情权;2、确认权;3、申请回避权;4、申辩权;5、听证权;6、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7、获得赔偿权。《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一、股东有以下权利:知情质询权、决策表决权、选举权、收益权、优先权、提议召集权等。 二、股东有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教师政审审核不合格原因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有抵触行为的; 2、受过刑事处分的; 3、受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的;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一年,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4、有流氓、盗窃、贪污、赌博、诈骗等不法行为的; 5、组织纪律松懈,经常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 6、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 7、超计划生育的; 8、有其它不宜到机关工作的问题。
法院可以抓人的。 1、在民事诉讼中(包括执行),如果当事人存在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可由法院决定予以拘留的民事制裁。 民法院不仅是法定的审判机关,还是强制执行机关。如果对于双方当事人的民事判决,当事人不履行的话,人民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2、在刑事诉讼中,法院也有对被告人决定逮捕的权利,对于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如果法院认为需要逮捕的,可以决定予以逮捕,并送看守所羁押。
托运人又称“货主”,是指委托承运人运送货物(行李或包裹),并支付运费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托运人的权利包括: 1.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权利; 2.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卸货港或者收货人的权利。 另外,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和受保护权等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1、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如未成年人无故被校方开除学籍,可向有关教育管理部门申请解决;被有关单位雇用为童工,可向有关劳动部门申请解决等;2、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未成年人的身体遭受侵害(被殴打、强奸、伤害等),应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或公安局报案,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遇有紧急情况,应拨打“110”报警电话;3、向人民检察院进行控告。如未成年人遭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害后,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进行控告;4、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成员虐待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刑事审判庭按照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5、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未成年人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如继承权被剥夺、被人打伤后花费的医疗费需由他人赔偿、父母离婚后自己无人抚养等等,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起诉,请求法院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6、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未成年人对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产生行政争议时,可向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起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