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没有串通销售非法商标罪,此行为可能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罪立案标准如下:本罪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是实害犯要求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此处的数额较大是指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所以只要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就构成本罪。
立案追诉串通销售非法商标罪的标准是: 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刑法并无串通销售非法商标罪,将其定为非法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情节严重之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