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如果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应根据其特点和规律分配举证责任,这不仅更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同时也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并符合民事案件优势证据规则。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 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第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 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 对于已经审理的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记录在卷。
新刑诉法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判: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3、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4、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公诉转自诉案件有:一、自诉人是本案的被害人或者是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二、案件是自诉案件范围,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三、属于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等等。
立案监督案件的范围有不报不立的案件,“不报不立”就是刑事立案主体已经发现并掌握了犯罪事实,本该立案,但由于缺乏控告、举报等材料而不立案。 不破不立的案件,“不破不立”是指刑事立案主体对案情复杂,一时难以侦破的案件,不立案就开展侦查,待破了案再补立案手续。 这种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应立而不立的案件,“应立而不立”是指刑事立案主体对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案件故意不予以立案或者以罚代刑
刑事自诉案件中自己申请做的司法鉴定一般情况下法院也会采纳,法律制度上没有强行规定司法鉴定必须是由律师或者法院委托进行的才可作为证据被采纳。 但是,由于不是法院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很有可能被告人会对此份司法鉴定的公信力提出相关的争议。
根据司法实践,一人犯数罪确定案件管辖有以下的原则: 1、次罪随主罪管辖的原则。在立案之前,如果能够根据控告、举报、报案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等材料,分清主罪和次罪的,应该由对主罪享有管辖权的机关统一侦查,对次罪有管辖权的机关应积极配合。 2、优先管辖原则。这主要适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立案前主罪和次罪难以分清,而又不能通过协商予以解决的,各部分罪行应当统一由最先接到报案、控告、举
自诉一经提出,人民法院就应当进行审查,根据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作不同的处理: 1、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对于缺乏证据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充分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 3、对于超出了自诉案件的范围,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法院是可以将案件退回侦查阶段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