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被起诉会有的后果是:1、法院会依法进行判决,判决后借款人仍然不还的,出借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2、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这会影响被执行人的日常生活;3、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若双方借条或合同有约定管辖地,则按约定提起诉讼;若没有约定,则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需要提交起诉状和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判决书出具后,被告不履行判决书内容,可申请强制执行,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 在起诉时,债权方大概有以下一些证据要注意收集:有关债务方主体资格的证据、合同或协议、送货单(一定要债务方签收)、托运单、欠条及各种结算票据等,其他与该欠款有关的电报、传真、函件等都应妥善保存。对于已收集到的证据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
欠钱不还的,当事人可以先协商,约定分期还款,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偿还欠款。若双方借条或合同有约定管辖地,则按约定提起诉讼;若没有约定,则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书出具后,被告不履行判决书内容,可申请强制执行,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
起诉欠钱不还的,一般需要的材料包括以下这些:起诉需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强制执行的方式如下: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1、对于欠债不还的,你可以选择起诉,前提是有证据,并且在诉讼时效以内。 2、证据包括欠条、录音、付款凭证等都可以,而且借据要是原始的,不能经过任何的涂改或者复印等加工。 3、注明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借条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没有还款日期的,随时可以要求还款,从第一次追讨之日起两年内就可以。 4、法院判决后,如果对方不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债务人恶意拖欠的还可以拘留。债务人去世的,可以从其遗产中进行清偿。
老板不给钱且没有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即使没有签订合同,但是只要劳动关系是实际存在,而用人单位不按期或者不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就是违法的,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法院来解决。根据讲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起诉状主要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外加附项。 1、首部 包括标题、当事人(包括代理人、代表人)身份情况、案由等。标题要写明案件性质和文书种类名称,如写“刑事诉状”、“民事诉状”或“行政诉状”。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双方,写时依照先原告人后被告人的顺序,分别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2、正文 包括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事项要写明请求法院解决有关民事、刑事或行政权益争议的具体问题,事实和理由首先要写明侵权行为或犯罪的事实及双方争议的具体内容,要把何时、何地、何人、何种手段、情节经过、造成何种后果危害、各自应负的责任,以及实质性分歧等写清楚。然后,要根据事实和证据阐明理由,具体写法可采取先写事实后写理由的分述法,也可采取边写事实边讲道理的夹叙夹议法,视案情而定。 3、尾部 在正文下面,另起一行写明致送机关,而后在其右下方由具状人签名或盖章,注明具体的年月日。如是律师或他人代书,应写明代写人姓名和工作单位。 4、附项 应具体说明起诉状副本的份数和证据的种类、名称、数量以及证人的姓名、住址等。
1、尽量协商解决,对方应当依照法院判决履行义务。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2、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对方拒不履行判决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和强制执行。 3、如果对方确无偿还能力、无可执行财产,那么法院只能裁定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即对方有偿还能力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欠债离婚的,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