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市区路幢室被告:张,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市区镇路号(系死者洪之妻)被告:洪,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
债权人死亡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是指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