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特点是对受害人近亲属的指向性赔偿,既不是受害人的遗产、也不是受害人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按照受害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顺序分配; 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原则上采取协商分割的方式。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割。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