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 1、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具有单一性和特定性。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必经的程序。 3、引起死刑复核程序的方式具有特殊性。 4、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
完善死刑案件证据证明制度: 1、死刑案件开庭时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2、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源头遏止刑讯逼供现象。 3、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更加严格。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辩护的注意事项有: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2、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如何; 3、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4、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理由是否合理; 5、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是否真实等。 根据《刑法》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限制减刑,最后是否还执行死刑要根据罪犯考验期内没有再犯罪。限制减刑是指对法律规定的特殊犯罪规定最低服刑期间,犯罪分子即使符合减刑条件,实际服刑期限也不能低于最低服刑期间的制度。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也就是说注射死刑后会检查被执行人的生命迹象,也就是说注射死刑之后是绝对死亡的,救不活了。 【法律依据】 《刑法》第263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
执行死刑前,是有权会见亲属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死刑案件需要请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届满,没有故意犯罪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不再执行死刑。 【法律依据】《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
停止执行死刑是指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如下: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
判处死刑还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原因: 1、政治权利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既然剥夺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或终身自由,就应当同时剥夺这些犯罪分子终身的政治权利,以表示在政治上对这些犯罪分子的彻底否定评价; 2、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后,从宣告、核准到实际执行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死刑罪犯可能遇到赦免而不被执行死刑; 3、有些权利不以人的生命或终身自由被剥夺而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