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的流程如下: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2、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不同意的,可以提审或发回重审。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以及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集资诈骗罪不能判死刑。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是集资诈骗罪。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死刑执行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毒品犯罪可以判死刑的情形,主要包括: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超过一千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超过五十克或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等等。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1、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2、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死刑年龄规定: 1、不适用死刑的年龄: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适用死刑年龄的人:犯罪时已满18周岁和审判时未满75周岁的非孕妇。
死刑停止执行的条件有七种: 1、被执行的人不是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2、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4、共同犯罪的其他嫌疑人到案,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嫌疑人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5、罪犯可能还有其他犯罪的; 6、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7、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的。
1、判处死刑的罪名有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 2、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3、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生效之日,而不是指判决执行之日。 因此,罪犯在判决生效后尚未送监执行的期限应当计入2年考验期内;但是对罪犯在判决生效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在2年考验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