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限制: (1)从适用条件上限制:《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从适用对象上限制:《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确立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4)从适用程序上限制。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 2、死刑案件判决后,必须经过复核程序核准。《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不适用死刑的罪犯可以改判死缓,但具体原因要看具体的案件分析: (1)罪该处死,但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做死缓辩护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2)罪该处死,但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做死缓辩护。 (3)罪该处死,但社会危害性未达最极端严重程度的做死缓辩护。 (4)罪该处死,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有疑点的做死缓辩护。 (5)对刑事程序存在严重违法事由的做死缓辩护。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经第二审程序不同意判处死刑而改判为死缓的,则同时为核准程序,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再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
我国的注射死刑1997年开始执行的。中国第一例注射死刑是1997年3月2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采用注射方法执行的死刑。这是自1997年1月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后,中国执行的第一例注射死刑。 注射死刑,或注射毒药、致命性注射是利用注射足以致命剂量的药剂(通常是巴比妥酸盐、肌肉松弛剂和氯化钾溶液)使被注射对象瞬间死亡的过程。主要用于死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生效之日,而不是指判决执行之日。因此,罪犯在判决生效后尚未送监执行的期限应当计入2年考验期内;但是对罪犯在判决生效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在2年考验期内。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换句话说,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
一般运输冰毒50克以上会被判处死刑。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甲基苯丙胺就是指病毒。
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对上述两种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另外,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立即执行的程序如下: 1、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