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与死缓的区别是如下: 1、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一律处死。 2、死缓是指行为人应当判处死刑,但情况又没有严重到必须立即执行死刑,于是判决应处行为人以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死缓期间若符合相应条件,后果可能有:执行死刑;减为无期徒刑;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限制减刑;重新计算死缓期间。
死缓限制减刑是指重大刑事案件判定为死缓时,若后期有减刑,也必须服满一定期限。 一、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 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都要服满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二、可以减刑的情况有: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2、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1、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2、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被判死缓后可以变更。如果在缓刑考验期犯罪分子没有犯新罪,也没有发现漏罪的,则两年考验期满后会减为无期徒刑;如果在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所谓重大立功表现是指下列情况: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无期徒刑死缓最低服刑十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死缓,全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一种刑罚制度。它指的是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死缓的目的是给予犯罪分子一定的改造机会,观察其表现,以决定是否执行死刑。 死缓的具体含义和后果如下: 1.缓刑期间: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需要在监狱中进行劳动改造。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可以减为无期徒刑。 2.减刑可能性: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死缓限制减刑并不会死。死缓限制减刑二十年,这是最低要求,犯罪分子被判死缓后,如果缓刑期间内表现良好,可以得到减刑机会,应当是先减为无期徒刑,之后还可以进一步减刑。当然,对于死缓减刑,必须严格操作,防止减刑过度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1、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 2、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由上可知,死缓和死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刑罚,死缓并不是死刑。
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为犯罪情节十分严重,手段及其残忍的犯罪分子,死刑为对该犯罪分子实施的最高限度的刑罚。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则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因此设定缓刑期限。若其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应当撤销缓刑的违法犯罪行为,则可以不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