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对毒品一词做出清晰定义的法律文本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对于毒品案件4个必备证据为:1、其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相应犯罪。2、关于毒品的来源。3、毒品的去向以及毒品的数量。4、其毒品的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2011年国家禁毒办将曲靖确定为不让毒品进校园活动项目试点。云南省曲靖市于29日正式启动“不让毒品进校园”全国试点项目活动。 全国“不让毒品进校园”活动试点项目,这是由国家禁毒办、中国禁毒基金会联合举办的重要项目。曲靖将通过对不同阶段的青少年学生进行有层次、有针对性的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创建禁毒示范学校等措施,使在校学生100%不涉毒。
为了从源头上遏制毒品,我国2005年十一月一日颁布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大家都知道,毒品对一个国家,以及普通老百姓的危害是十分大的。毒品会使人上瘾,丧失对工作,对生活的热爱,极大地减少人的寿命。还会危害社会的公共治安,使国家失去发展的动力。 因此,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毒品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毒品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2)毒品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毒品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处罚性。 毒品犯罪和其他犯罪一样,其构成应具备四个要件: (1)毒品犯罪客体,即指我国《刑法》和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而被毒品犯罪所侵犯的有关对毒品进行管制的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 (2)毒品犯罪客观方面,即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有关毒品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其中,危害行为是不可缺少的要件; (3)毒品犯罪主体,即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毒品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和法律规定的犯罪单位; (4)毒品犯罪主观方面,即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故意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及造成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私自种植罂粟是一种违法行为。具体情况要根据种植数量来判断,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触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该处以行政处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触犯我国刑法,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
禁毒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毒品的定义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来确定的。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如果是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5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就可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