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刑法》中规定的与毒品有关的罪名: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 (2)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条);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条);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 (5)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 (7)非法种植毒品
鉴定毒品的程序:《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 对查获的全部毒品或者从查获的毒品中选取或者随机抽取的检材,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自毒品被查获之日起三日以内,送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具有案情复杂、查获毒品数量较多、异地办案、在交通不便地区办案等情形的,送检时限可以延长至七日。 公安机关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
扣押毒品的程序,根据《毒品提娶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的程序规定》第四条:侦查人员应当对毒品犯罪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查或者搜查; 及时准确地发现、固定、提取、采集毒品及内外包装物上的痕迹、生物样本等物证,依法予以扣押。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侦查人员对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犯罪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或者搜查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 国家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为此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法》和《精神药品管理法》。 这几个法规对毒品种植、制造、运输、使用、管理都作了明确、严格的规定,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持有、保存毒品的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在查获毒品的现场或者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取样的; 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制作取样笔录。 对已经封装的毒品进行取样前,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拆封,并记录在取样笔录中。 取样笔录应当由取样人、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签名。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取样笔录中注明。
称量毒品的程序,《毒品提娶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的程序规定》第十二条:毒品的称量一般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在查获毒品的现场完成。 不具备现场称量条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毒品及包装物封装后,带至公安机关办案场所或者其他适当的场所进行称量。 第十三条:称量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制作称量笔录。 对已经封装的毒品进行称量前,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没有把吸毒规定为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单独个人吸毒不构成犯罪,按治安案件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
刑法对贩卖毒品的规定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具体内容是: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
贩卖假的毒品需要区分是否知情。 1、如果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的,涉嫌构成诈骗罪。 2、如果不知是假毒品而贩卖的,涉嫌构成贩毒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以假毒品进行犯罪的定性,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
如果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的,涉嫌构成诈骗罪。如果不知是假毒品而贩卖的,涉嫌构成贩毒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X片一千克以上、X因或者X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