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法定情形,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如果发生民事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有中止情形出现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中止审理。法院会依职权裁定中止诉讼,只要法院没有下判之前,出现法定情形,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136条对中止诉讼的原因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
民事案件一审、二审诉讼费收费标准是不一样的。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
确定交通事故是属于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要根据交通事故案件自己的性质来决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驾驶车辆的行为人,发生了肇事逃逸的行为,造成了人员的伤亡情况,这时候交通事故案件,就变成了刑事类案件。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去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要对行为人处以民事上的相关赔偿。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事故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以下几类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1、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的
民事诉讼案,一审结案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二审结案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
包括鉴定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
补强证据规则适用于民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案件强制拘留的情况: (1)诉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违法法庭规定,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2)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妨害司法行为,如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3)当事人、被执行人恶意诉讼和调解; (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不履行协助调查或执行的义务。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
民事案件能不能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没有具体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一般适用于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